給付工程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建簡字,108年度,3號
TNEV,108,南建簡,3,20200203,4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建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黃武雄 


被 上訴人 蘇沈春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
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 審判決,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11月15日以108 年度南建簡字第3 號民事裁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 年11 月19日送達於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本院 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各1 份在卷可稽, 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