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小字第268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陳泰羽即陳泰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庭於民國109 年2 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元,及其中29,606元自94年6 月1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製作簡化判決書。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