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49號
原 告 林錦聖
訴訟代理人 金昌民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綉忠(局長)
訴訟代理人 林婉婷(兼送達代收人)
陳立瑩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109年2月6日辯論
終結在案。茲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程 怡 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 倩 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