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7年度,1491號
TPBA,107,訴,1491,2020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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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91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代 表 人 趙剛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 律師
楊貴智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參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91號原告中華航空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勞動部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訴訟,依行政訴訟
法第98條之5但書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
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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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