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26號
原 告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慶男(董事長)
被 告 國防部
代 表 人 嚴德發(部長)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
複 代理 人 葉兆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而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 準用。
二、本件前於民國108年9月4日裁定「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 07年度建字第414號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因該民事訴訟事件業已判決確定,有該民事訴訟判決及本 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 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吳 坤 芳
法 官 羅 月 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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