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7年度,1026號
TPBA,107,訴,1026,2020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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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26號
原 告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慶男(董事長)

被 告 國防部
代 表 人 嚴德發(部長)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
複 代理 人 葉兆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而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 準用。
二、本件前於民國108年9月4日裁定「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 07年度建字第414號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因該民事訴訟事件業已判決確定,有該民事訴訟判決及本 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 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吳 坤 芳
     法 官  羅 月 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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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