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訴字,109年度,2號
TPEV,109,北訴,2,202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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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訴字第2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蘇偉譽
被   告 王子信
      曾孝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王子信曾孝婷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八年九月六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曾孝婷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王子信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317,799元 ,及其中本金308,970元自民國96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經渣打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聲請鈞院核發96年度促字 第48456號支付命令確定。嗣渣打銀行於100年間依金融機構 合併法之規定將上述對被告王子信之債權讓與原告。詎被告 王子信為逃避強制執行,竟於108年9月6日以贈與為由,將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無償移轉予被告曾孝婷,並於同 年9月24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該贈與行為及移轉所有權 之物權行為,有害及原告之債權,為此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 、第4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王子信曾孝婷就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 並請求被告曾孝婷將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予以塗銷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 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



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債務人之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債 權者,係指因債務人之行為而致積極的減少財產,或消極的 增加債務,因而使債權陷於清償不能,或困難,或遲延之狀 態。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付命令、支 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謄本等件 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27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 ,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另參以王子信前曾於106年6月27 日以贈與為由,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無償移轉予曾 孝婷,並於106年7月7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經訴外人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分別起訴請求撤銷該贈 與行為等後,本院108年度北簡字第465號判決、本院108年 度北簡字第8766號判決均判令撤銷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於106年6月27日所為贈與行為及於106年7月7日所為所有 權移轉登記行為,並判令被告曾孝婷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於106年7月7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此有本院108年度北簡字第465號、本院108年度北簡字第 8766號判決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83至86頁);於上揭前案 判決後,被告王子信又再度於108年9月6日以贈與為由,將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無償移轉予被告曾孝婷,並於同 年9月24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足見被告王子信將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無償贈與並移轉所有權與被告曾孝婷,對於原告 債權之受償顯然有所妨害,自屬有害及原告債權之行為,是 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王子信曾孝婷就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 請求受益人即被告曾孝婷塗銷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洵屬有 據。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 告王子信曾孝婷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 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請求命被告曾孝婷將上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羅富美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130元
合 計 10,130元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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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部分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地號 │ 權利範圍 │
├───┼────┼───┼───┼─────┤
│臺北市│大安區 │辛亥段│0045-0│80分之5 │
│ │ │六小段│000號 │ │
└───┴────┴───┴───┴─────┘
┌──────────────────────┐
│建物部分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建號 │ 權利範圍 │
├───┼────┼───┼───┼─────┤
│臺北市│大安區 │辛亥段│01844 │全部 │
│ │ │六小段│-0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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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