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322號
TPEV,109,北補,322,202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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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322號
原   告 吳威儒
被   告 順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回
被   告 吳仕鴻
      黃揚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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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茂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