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95號
原 告 日華金典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汎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文西創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
4,54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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