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64號
原 告 許賢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彥霖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0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