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225號
TPEV,109,北補,225,2020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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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25號
原   告 趙曉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雲龍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參仟肆佰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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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