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25號
原 告 趙曉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雲龍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參仟肆佰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