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23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何書宇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3
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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