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223號
TPEV,109,北補,223,2020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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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23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何書宇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3
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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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