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205號
TPEV,109,北補,205,2020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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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0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尚群
      曾筠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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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