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200號
TPEV,109,北補,200,202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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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0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富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肆
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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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