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170號
TPEV,109,北補,170,2020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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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70號
原   告 林彥莙





被   告 富華資產管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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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華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