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54號
原 告 宋謙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PONTANARES MARIA GINA VALDORIA(瑪吉納)間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