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41號
原 告 郭紘均
許敏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陸仟貳佰壹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
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