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3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首創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周朝陽
被 告 彭信宏
訴訟代理人 劉長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078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