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131號
TPEV,109,北補,131,2020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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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3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首創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周朝陽 
被   告 彭信宏 
訴訟代理人 劉長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078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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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