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08號
原 告 王俊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佳仁、黃俊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玖
仟玖佰玖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