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108號
TPEV,109,北補,108,2020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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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08號
原   告 王俊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佳仁黃俊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玖
仟玖佰玖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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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