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106號
TPEV,109,北補,106,2020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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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0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被   告 周則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9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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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