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102號
TPEV,109,北補,102,2020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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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02號
原   告 吳濬瑋 
被   告 黃李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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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