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更一字,109年度,1號
TPEV,109,北簡更一,1,2020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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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鄭幸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孟宏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零
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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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