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鄭幸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孟宏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零
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