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99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黃欐婷
凌素雯
被 告 張夢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參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參佰玖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870元
合 計 2,8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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