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552號
TPEV,109,北簡,552,2020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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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552號
原   告 陳怡靜 

被   告 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麗鈺(原名:賴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 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賴麗鈺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00號5 樓 ;另被告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主事務所設在新北市 ○○區○○路0 段00號5 樓,有被告賴麗鈺戶籍謄本、被告 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件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應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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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