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30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吳昱昕
被 告 李婷宜(原名李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伍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壹佰壹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
合 計 1,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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