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2777號
TPEV,109,北簡,2777,2020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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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777號
原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亦祥 
訴訟代理人 樓峻廷 
被   告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約定條款第11條:「因本契約所生爭議 ,雙方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 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條款(支付命令卷第13頁)在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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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