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339號
原 告 正揚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至公
訴訟代理人 洪琳瑤
一、原告因給付代辦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銘節能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佳銘節能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陸佰零肆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玖佰參拾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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