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2000號
TPEV,109,北簡,2000,202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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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000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珠蘭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9 年1 月31日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惟被告 早已於106 年7 月23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則被告於本案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 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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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