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97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林宛縈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劉清皇(原名劉清皇)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繼承人潘劉清皇(原名劉清皇)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內容勿省略)、該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七十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70第1項及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前開 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
二、查原告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起訴請求被告潘劉清皇清償借 款,惟查,被告潘劉清皇已於109年2月7日死亡,有其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因被告潘劉清皇已於原告起訴後死 亡,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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