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9年度,501號
TPEV,109,北小,501,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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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501號
原   告 詹益源 
訴訟代理人 林錦綉 
被   告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訴訟代理人 洪宗巖 
      林典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 既判力。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0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乃指同一事件已有確定之終局判決者而言。其所謂同一事件 ,係指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或就同 一訴訟標的求為相反之判決,或求為與前訴可以代用之判決 而言。確定判決所生之既判力,除當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經 裁判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不得更行起訴或為相反之主張外 ,法院亦不得為與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裁判。否則將使同一 紛爭再燃,即無以維持法之安定,及保障當事人權利、維護 私法秩序,無法達成裁判之強制性、終局性解決紛爭之目的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432號裁判意旨參照)。二、原告起訴主張其與配偶共同出資以原告名義於民國101 年9 月15日以新臺幣(下同)1915萬元向被告購買宏盛至達建案 A3棟7 樓預售屋(下稱系爭房屋),因被告未確實安裝TOTO 馬桶(少用零件)導致主臥浴室臭氣熏天,為此原告支付馬 桶重新安裝費4,500 元予訴外人億記企業有限公司,爰依民 法第354 條、第360 條及第227 條規定,請求被告負物之瑕 疵擔保責任及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500 元,及自108 年6 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原告就同一原因事實前向本院提起訴訟,依物之瑕疵 擔保及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規定對被告為請 求,經本院於108 年5 月14日以105 年度訴字第4382號民事 判決在案(業於108 年6 月25日確定,下稱前案),此觀諸



該判決書第19頁記載【⑪附表編號21所示「主臥浴廁免治馬 桶安裝不良,造成沼氣回流,使馬桶內機板受潮發霉和零件 生鏽及產生嚴重異味」之瑕疵項目,鑑定機關建議參考台灣 TOTO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1月15日之維修單,依該維修單之 記載,待修原因為「內部受潮」。…(略)…。是系爭房屋 主臥浴廁馬桶既有機板因受潮而故障之瑕疵,被告自應負修 繕義務。…(略)…。至原告主張因該瑕疵係沼氣造成,拆 除馬桶費用約需4500元云云,固提出與維修人員之對話紀錄 為證(卷三第327 至329 頁),惟因台灣TOTO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商於105 年11月15日開立之維修單中,雖載明係沼氣所 致,惟並未列出需拆除馬桶重新安裝之費用,則拆除馬桶重 新安裝之費用是否為修繕該瑕疵所必須,即屬無疑,本院無 從遽為有利原告之認定。準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拆除馬桶 重新安裝之費用,難以照准。】自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前案卷宗核閱屬實。本件原告係就上開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 法律關係更行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其起訴並不合法 ,應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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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