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北小字第28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吳錫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9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
,同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 記 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柒拾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合法送達未到,一造判決。
二、被告於民國93年1月6日向原告前手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申請信用卡,但違約,尚欠如主文第1項,依兩造間契約 ,被告應負清償之責,故判決如主文第1項。並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假執行及免假執行 之擔保。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 記 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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