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調字,109年度,157號
TPEV,109,北司調,157,202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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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調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胡毓游樹香林筱菁林陞間代位請
求分割遺產遺產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 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 形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胡毓對聲請人負有債務,經聲 請人催討無果,坐落於臺北市中山區之不動產原係繼承人林 建華所有,相對人為其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屬於相 對人公同共有,如不分割,顯妨礙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林建 華之繼承人財產之強制執行,為實現債權,依民法第242條 前段、第243條但書、第823條、第824條之規定,聲請代位 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聲請調解等語。聲請人上開聲請,經 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2月7日(發文日期)函命相對人等於 文到後7日內,陳報就本件聲請有無調解意願,該函已合法 送達全體相對人,此有郵證回執在卷可稽,惟相對人迄未陳 報。是,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能調解且調解顯無成 立之望,因之,依首揭條文所示,
本件聲請顯無調解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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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