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2699號
TPEV,108,北補,2699,2020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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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699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鍾政曄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楊宗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6,1
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
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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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