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8009號
TPEV,108,北簡,18009,2020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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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8009號
原   告 許孟華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 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 108年 12月2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原 告於 109年1月3日收受裁定,迄未依限補繳等情,有送達證 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 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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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