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61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清枝、吳碧芳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捌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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