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6134號
TPEV,108,北簡,16134,2020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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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61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清枝吳碧芳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捌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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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