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4843號
TPEV,108,北簡,14843,2020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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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84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邵麗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5
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童兆勤」之記載,應更正為「利明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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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