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5198號
TPEV,108,北小,5198,2020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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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小字第5198號
原   告 蘇子庭 
被   告 王耀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捌佰伍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陸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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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