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08年度,650號
TPEM,108,北秩,650,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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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65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尚哲  



      胡峻豪 



      陳家億 



      陳冠宇 



      王聖詠 


      賴維騰 


      蔡睿豪 



      張銘軒 




      童葉展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8年12月13日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83067159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尚哲胡峻豪陳家億陳冠宇王聖詠賴維騰蔡睿豪張銘軒童葉展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尚哲胡峻豪陳家億陳冠宇王聖詠賴維騰蔡睿豪張銘軒童葉展於民國108年12 月7日5時4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前互相鬥毆, 被移送人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行為等語。二、本件被移送人尚哲胡峻豪陳家億陳冠宇王聖詠、賴 維騰蔡睿豪張銘軒童葉展互相鬥毆之事實,業據被移 送人尚哲胡峻豪陳家億陳冠宇王聖詠於警詢時均自 承於大富豪酒店內喝酒後,與賴維騰蔡睿豪張銘軒及童 葉展等4人相遇並因不明原因發生肢體衝突徒手互毆; 被移 送人賴維騰於警詢時觀看監視器畫面後自承與王聖詠有打起 來;被移送人蔡睿豪張銘軒及童葉展均自承與尚哲、胡峻 豪、陳家億陳冠宇王聖詠等5人因不明原因口角後發生 互毆等語;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警 員劉建興製作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報告單、現場監視器光 碟及畫面翻拍照片24紙在卷可稽,其等犯行均堪予認定。三、按互相鬥毆者, 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 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 又因普通傷害 案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如不願提出告訴,或雙方互毆未 至傷害,致未能追究刑責者,即可援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 條第2款之規定予以處罰(司法院81年3月18日廳刑一字第 281號函、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 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參照)。本件被移送人互相鬥毆,雖其 等於警詢時均陳明不提告訴,然被移送人在公共場所互相鬥 毆,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依上開說 明,仍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論處。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 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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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