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易字第5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林修筑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
留,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裁定停止聲請程序,因司
法院大法官決議不受理,爰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所為停止聲請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本案是否准許對受處分人易以拘留之裁判,本院前於民國 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裁定停 止聲請程序。
二、經查,司法院大法官於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一五○二 次會議,就本件遭質疑違憲之條文,以該等條文業經立法院 刪除,已非本院審判時所應適用之法律為由,而決議不受理 ,故停止聲請程序之裁定已無必要,應予撤銷。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