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561號
TCEV,109,中補,561,202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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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561號
原   告 黃文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志銘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4,
  21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原告原向被告王志銘宬炘地產有限公司、劉文章等人
  提起訴訟,惟宬炘地產有限公司、劉文章部分,業經本院調
  解庭於民國109年1月14日調解成立(本院108年度中司簡調
  字1102號),是原告應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本件被告姓名
  、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等,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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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宬炘地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