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530號
TCEV,109,中補,530,2020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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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530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周鈺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鴻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72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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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