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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412號
TCEV,109,中補,412,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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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412號
原   告 燕國天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景賀 
訴訟代理人 郭人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家福李東陽李泓毅李泓霆李泓慶等人
(均為黃淑賢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669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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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