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390號
TCEV,109,中補,390,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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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90號
原   告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月媚 
訴訟代理人 焦培峻 
      陳右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幸福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3,8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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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幸福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