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90號
原 告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月媚
訴訟代理人 焦培峻
陳右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幸福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3,8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