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389號
TCEV,109,中補,389,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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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89號
原   告 不二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泰麟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謙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84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8,24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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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不二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