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378號
TCEV,109,中補,378,202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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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78號
原   告 鼎豐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魏啟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盧佩祺發支
  付命令(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608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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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