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352號
TCEV,109,中補,352,2020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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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52號
原   告 天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福食代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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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福食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嵐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