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350號
TCEV,109,中補,350,202002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50號
原   告 陳瓊惠 
訴訟代理人 賴虹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氏夢玉、陳怡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補提出委任「賴虹均」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