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50號
原 告 陳瓊惠
訴訟代理人 賴虹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氏夢玉、陳怡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補提出委任「賴虹均」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