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珮淳
訴訟代理人 潘仲文律師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8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度司執字第138555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 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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