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9年度,473號
TCEV,109,中簡,473,202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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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473號
原   告 謝榮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珠淑何俊良何俊霈簡揚誠間請求返還土
地等事件,原告起訴聲明為:「一、被告應拆除違法架設圍籬,
返還原告土地。二、退縮地依法供公眾通行。三、被告負擔損害
賠償責任」,觀其聲明之範圍並非具體明確,致本院無從核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完整補正者,本院將以本件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
(一)聲明第一項請求返還之土地地號為何?
(二)聲明第二項所載退縮地之地號為何?原告另應查報聲明第
   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須檢附計算方式及憑證),並陳報
   該退縮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三)聲明第三項請求賠償之金額為何?對四名被告間是否為請
   求連帶賠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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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