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92號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劉濬緯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單慧娟間損害賠償事件,
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被
告即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