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9年度,292號
TCEV,109,中簡,292,2020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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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92號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劉濬緯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單慧娟間損害賠償事件,
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被
告即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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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