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9年度,261號
TCEV,109,中簡,261,2020020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61號
原   告 陳秋成 
被   告 鼎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265,000元,應繳裁判費為2,870元,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6 日以108年度中補字第3176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 應補繳2,370元之裁判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8年12 月12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並於108年12月22日生合法送達之 效力,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1/1頁


參考資料
鼎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